原标题:北京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赵)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伤害应该如何处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学校警报”的表现?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这一举措提供了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执行。
方法很清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学校大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学校欺凌、个人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本办法也适用于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的处理,以及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中发生的事故,对学校学生造成损害的处理。
这些措施包括一般原则、事故处理、事故争议解决、事故赔偿和“学校报警”处理,为处理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解决学校担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尊严提供了依据。
这包括坚持以法律途径和手段作为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依法及时、公正、规范地处理事故纠纷。谈判一般应在配有录音、录像、安保等功能正常的设施和设备的地方进行。事故赔偿应当根据协商、调解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应当依法确定,经济赔偿应当足额、及时、依法实施。
它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产;占用或者损坏学校土地、房屋、设施和设备;9起跟踪骚扰相关责任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和学生等行为。属于“学校骚乱”。如发生“学校骚乱”,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到达前,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
据了解,本办法是北京市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是《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试行)》的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