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名称:香港警务处可以聘请特区以外的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警察部队应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备执法部队。
行政长官应任命警察部队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行政长官在任命前应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察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就职时,应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队的国家安全维护部门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与国家安全维护有关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