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市检察院积极沟通和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的
当事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的
湖南长沙:积极沟通解释和推理解决行政争议
司法网络新闻(记者张毅锋通讯员罗丹)“检察院为我的事情做了这么多,解决了我的心脏。我决定撤回监督申请。”近日,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当事人李专程到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向医院民政厅检察官提交了撤销监督的申请。
1986年9月,李获得了30平方米的《非耕地建房许可证》,后来同村的肖某获得了200平方米的《非耕地建房许可证》。2001年11月,李与肖某签订转让协议,规定肖某将以9200元的价格将200平方米的建筑许可证转让给李某,并将其发送至唐基地。然而,李在领取建筑许可证后,并没有向地政总署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2年,李在唐基地建了一栋新的四层楼。2014年,由于当地拆迁,他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虽然李与辖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得了98万元以上的拆迁补偿,但他认为拆迁补偿金额太低,应认可200平方米的建筑许可证,按城市建筑标准进行补偿。2015年11月,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经过第一次、第二次和重审,法院不支持他的请求。2019年初,李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院受理案件后,责成检察机关及时审查案卷,向李管辖的国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与李进一步沟通。最终,原告认为本案征地程序合法,土地部门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李在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涉房屋文件不齐全。因此,土地部门根据30平方米的建筑许可证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并非不当,本案不符合监管条件。
考虑到李从肖某处转来的建筑许可证是合法取得的,他的主张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也是合理的,因此不支持监理申请的决定并不能完全解除他的心。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对行政纠纷进行实质性解决,并积极与当地专门负责拆迁的街道办事处沟通,街道办事处表示愿意赔偿部分款项。
同时,针对李对未按城镇房屋建筑标准进行确认的不满,承办检察官多次解释李的法律,最终使李解开了自己的心结。近日,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销监督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