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引导和证据收集,有效降低“案件比”
“案比”概念为评价和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检察产品提供了准确的评价指南。一般来说,“案比”越低,办案效率越高,效果越好,越符合人们的期望。建立检察官案件的案件比与个人评价、绩效等机制的关联,更有利于增强对案件比重要性的认识,迫使检察官优化案件比,从而提高各地区各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整体案件质量。为了减少因案件证据标准和起诉质量造成的案件,如撤回赔偿、撤回起诉等。一、要做好源头管理,通过加强指导和证据收集,解决移送审查起诉前的证据问题,确保审查起诉后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按时、高质量地做出。
完善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机制。第一,建立早期干预机制。结合司法资源和干预的必要性,尝试两种早期干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建立类似病例的早期干预模式。与公安机关协商,建立毒品犯罪、涉众型犯罪等涉及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早期干预机制,共同确定干预案件的类型、原则、目标、时机和干预调查方法。第二种模式是形成干预调查的双向启动模式。对于事先没有明确干预机制的刑事案件,当容易在本地区引起广泛关注时,检察机关应增强工作主动性,主动与公安机关协商干预案件调查,及时发挥调查取证的导向作用,确保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疑难复杂案件,介于犯罪与非犯罪之间,介于可诉与不可诉案件之间;另一类是新的犯罪案件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特点是侦查难度高、专业性强、容易引起社会关注。二是明确干预的原则和方法。原则上,要坚持适当的干预范围、时机和程度,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规律性,防止越位、越权和越权。在方法上,常规干预包括听取侦查机关介绍案件事实和证据、查阅证据材料、召开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此外,根据干预病例的时机,可以采取多种干预方法。例如,对于事件第一时间涉及的案件,参与现场调查,指导调查机关按照法律和标准收集证据,督促及时收集易丢失的物证、书证、监控录像等证据;在追案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到庭后第一时间介入,听取一审意见,审查侦破和到达情况;对于敏感和高度关注的案件,我们不仅要有明确的态度,而且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舆论和信访风险的方式方法。第三,提前参与“基于案例”的处理。对干预案件提出的调查取证意见应当记录在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中,并送达公安机关。要求调查机关对干预意见进行反馈,并注意消除干预工作的形式化。
加强指导和论证,提高指导和证据收集文件的质量。首先,要注意辩护律师和其他人的意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如果在案件定性和量刑方面存在问题和异议,应尽快解决并妥善处理。第二,应努力提高指导证据收集的文件质量。引导证据收集文书做到证据收集要求明确、方向明确、内容全面,突出合理性和针对性。首先,要分析当前案件中证据的缺陷,说明继续取证的原因和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指出取证的方向、方法、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注意适当澄清复杂和有争议的问题,同时充分考虑取证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人员的意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说明和解释。
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完善跟踪、监督和取证制度。首先,建立一个引导证据收集和跟踪账户的系统。台账是对先行取证和联系的节点,如逮捕前、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退款等。,以便及时了解承办人是否联系和跟踪了领导取证的情况,公安机关如何反馈,取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后续的取证工作是否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二是在调查结束前建立咨询制度。很明显,在调查结束前的固定时间内,承办人将积极与调查人员讨论案件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是否移交审查和起诉等。,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
(作者: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