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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专门规章 剑指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原名称:科技部发布特别规定。剑是指违反科学技术的活动 北京,北京,8月1日(记者孙子发)7月31日,中国科技部通过了由官方网站发布的科技部令第19号,正式公布了…

原名称:科技部发布特别规定。剑是指违反科学技术的活动

北京,北京,8月1日(记者孙子发)7月31日,中国科技部通过了由官方网站发布的科技部令第19号,正式公布了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处理科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类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措施。

根据《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委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科技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12种情况:

一是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搭关系”等行为。

二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的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是人才计划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用期或项目实施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务损失。

第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科技活动管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第五,随意减少目标、任务和商定的要求,用周期外或不相关的结果来抵消移交。

第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技成果、捏造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是虚报、冒领、挪用、冒用财政科研经费。

八是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九是违反科技伦理。

十是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是违反国家有关科技活动保密的规定。

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专家在科技活动咨询评估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种情况:

一是采取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其次,它违反了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三,接受诸如“问候”和“建立关系”之类的请求。

第四是引导和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审查、评价、评价、监督和检查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索取和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财产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对咨询、审查、评估、评价、监督检查出具明显不当的意见。

第七,公开咨询评估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名单、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估结论等相关信息。

第八,剽窃、剽窃咨询评估对象的科技成果。

九是违反国家有关科技活动保密的规定。

十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以欺诈手段获取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业务”、“买卖学术论文、代表他人写作和投资、伪造、编造和篡改研究资料等。”、“出具虚假或不准确的结论”、“索取和收受利益相关者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在处理措施方面,新发布的《科技活动中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提出,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和性质,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单独或联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终止和取消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和“追回剩余资金”。追回拨付的财政资金和违法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时期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时期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在数据库中记录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等处理措施。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涉及科技活动核心重点任务、约束目标或指标,导致相关科技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对违法单位取消相关资格2至5年,对违法个人取消相关资格3至5年;如果有关科技活动停滞不前,严重偏离商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违法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资格5年以上,甚至永久取消资格。

《关于处理科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对案件要从轻、从严处理,并强调对“伪造、毁灭、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或者阻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组织违法行为”、“多项违法行为或者多项违法行为同时发生”以及“其他应当从严处理的案件”等案件要从严处理。(结束)

负责编辑: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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